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2號原告凱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黃向晨 律師 李岳庭 律師 李岱穎 律師上原告因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對被告 林賢明 (即 林松茂 之繼承人)等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8,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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