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己○○庚○○甲○○戊○○○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林秉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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