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五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貳仟元│││一├─────────┼────────────┼─────┤││送達郵費│陸佰陸拾壹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