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戊○○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二○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六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六一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伍拾萬元貳張、號碼83A02568C、83A02569C;壹拾萬元貳張、號碼83A02775B、83A04436B),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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