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六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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