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9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管俊雄 被告 謝宜珍
游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277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9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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