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㈡請補繳乙○○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㈢請向被繼承人乙○○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