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20號聲請人 徐榮城 聲請人 劉粉 聲請人 林秉彥 (原名: 林明彥 )聲請人 鄧福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富江 、 魏廷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鄧福坤提出對相對人楊富江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釋明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