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扣押物發還處分不服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有關聲請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將扣押物本票發還乙事,承辦檢察官之處分係「台端(即指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之本票,已黏貼附於警卷內,如台端(債權人方)欲循民事訴訟程序結算與被害人(債務人方)之債權債務數額,可請求民事法院向本署調閱卷宗,即可清楚結算」等語,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9月22日彰檢榮執丙95執聲他618字第40967號函1紙在卷可稽,依照承辦檢察官前開處分,檢察官並未明確拒絕發還前開本票,聲請人執此認檢察官拒絕發還扣案本票,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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