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承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達進 上列上訴人承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亞克迪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