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九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序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分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一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