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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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一號指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之後該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九三號判決被告有罪確定,聲請人即依據被告之住所(即高雄市○○區○○里○○○路○○○巷○弄○號),傳喚被告到署執行,傳票經被告之侄 陳韋志 收受後,已合法送達,但被告並未到案,聲請人遂函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雖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然拘提未果,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以 竹檢雲 執正九一執三七一字第一六四六六號函通知具保人,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以前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通知函經具保人之父 李添進 收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對被告發布通緝,上開各情有保證金收據、對被告傳喚之送達證書、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請代為拘提函、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函、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竹檢雲執正九一執三七一字第一六四六六號函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竹檢雲執正緝字 第九一二號通緝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查,又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足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