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鵬輝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O一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一案(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O一一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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