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賴妙雲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