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原告今元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證人 蘇文祥
蘇財后 楊榮星 楊秀儀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說明其使用竹林段犁份小段六十四之一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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