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丙○○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心愛琴海管理委員會選定當事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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