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送達代收人 杜立兆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兆祥 律師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_等間聲請_事件,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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