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甲○○因犯詐欺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詐│有叁││臺│0│臺│││││││││期月│3│中│偵7│中│易0││同│上│18│執6通│││徒│至│地│1│地│緝5│││││7緝││欺│刑│4│檢│1│院│5│││││6中│││││署│1│││││││││││││││││││││├──┼──┼────┼─┼────┼─┼───┼────┼─┼───┼────┼────┤│行文│有肆│3間│││臺│上8│5│最│台5││執3押││使│期月│至│自│訴│中│訴7││高│上9│7│7││偽│徒│6│││高│5││法│0││8日││造│刑││││分│││院│4││2、││私書│貳││││院││││││通│││年││││││││││緝│││││││││││││中│││││││││││││││││││││││││││├──┼──┼────┼─┼────┼─┼───┼────┼─┼───┼────┼────┤│偽│有捌│2間│臺│偵5│臺│重9│││││執押││造│期月│至│中│8│中│上5││同│上│1│2195││有│徒│68│地│5│高│更1│││││1日││價│刑││檢│3│分│㈠│││││0││證│肆││署│1│院││││││1││券│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