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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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穩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佲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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