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0
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