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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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京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 律師
李柏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再執行羈押」,均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再執行羈押」。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翰義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