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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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號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貳號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法條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9月11日起至95│96年2月初某日起至││││年9月22日止(聲請│同年3月22日止(聲││││書記載為95年9月22│請書記載為96年3月││││日)│22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870、2036號│字第710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22日│96年5月23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96年2月26日│96年6月20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役或罰金金額或│,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褫奪公權期間│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669號│第1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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