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5,1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38,9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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