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⒋⒌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⒈⒉⒋⒌所載,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⒋⒌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⒋⒌所列應減刑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順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19│93.10.19││年月日│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2097│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20││年度案號│號│9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審├───────┼─────────────┼────────────┤│事實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853號│93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日期│93.12.28│93.12.2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853號│93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判決確定│94.01.24│94.01.24│││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922號│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922││││號│└───────────┴─────────────┴────────────┘┌───────────┬─────────────┬────────────┐│編號│3│4│├───────────┼─────────────┼────────────┤│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04.11至93.10.18│93.9月間至同年10月間某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3977號│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3977││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84號、94年│號、94年度偵字第184號、│││度偵緝字第90號│94年度偵緝字第9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審├───────┼─────────────┼────────────┤│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607號│94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日期│94.09.28│94.09.2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607號│94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決確定│94.11.09│94.11.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4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否│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512號│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512││││號│└───────────┴─────────────┴────────────┘┌───────────┬─────────────┬────────────┐│編號│5││├───────────┼─────────────┼────────────┤│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09.19至93.12.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3977號│││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84號、94年││││度偵緝字第9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審├───────┼─────────────┼────────────┤│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日期│94.09.2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決確定│94.11.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5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