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柒號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壹、柒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貳至陸號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貳至陸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又附表編號捌至拾伍號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捌至拾伍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而附表編號1至3號、編號8至15號之案件,所犯法條均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4至7號之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之加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等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7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亦均符合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7號、編號2至6號、編號8至15號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自88年7月下旬某│89年12月23日(聲請│自89年11月7日起│自89年12月20日起│││日起至88年10月7│書誤載為91年1月17│至90年1月13日止│至90年1月13日止│││日止(聲請書誤載│日)│(聲請書誤載為91│(聲請書誤載為90│││為自88年7月間某││年1月17日)│年1月13日)│││日起至88年10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8年度毒│基隆地檢90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0年度毒│基隆地檢90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8號│字第17號│偵字第17號│字第33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8年度瑞簡字第12│90年度訴字第77號│90年度訴字第77號│90年度訴字第87號││││8號│││││├────┼────────┼─────────┼────────┼────────┤││判決日期│88年11月30日│90年3月21日│90年3月21日│90年5月15日│││年.月.日│(聲請書誤載為88│││││││年10月30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8年度瑞簡字第12│90年度訴字第77號│90年度訴字第77號│90年度訴字第87號││││8號│││││├────┼────────┼─────────┼────────┼────────┤││判決│89年1月21日│90年4月23日│90年4月23日│90年6月19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第1、2、3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柒月。││役或罰金金額或│伍日,如易科罰金│日。│伍日。│││褫奪公權期間│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備註│基隆地檢89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111號│第593號│字第593號│字第852號│└───────┴────────┴─────────┴────────┴────────┘┌───────┬────────┬─────────┬────────┬────────┐│編號│5│6│7│8│├───────┼────────┼─────────┼────────┼────────┤│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轉讓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自89年11月間某日│自88年3月25日起至│88年6月下旬某日│自95年7月19日起│││起至89年12月22日│89年1月13日(聲請│起至88年6月30日│至95年11月21日採│││止(聲請書誤載為│書誤載為89年1月13│止│尿前96小時內某時│││89年12月25日)│日)││止│├───────┼────────┼─────────┼────────┼────────┤│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0年度偵│基隆地檢8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88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字第46號│第4280號等│字第4927號│偵字第1475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0年度訴字第227│89年度易字第40號│88年度訴字第436│95年度易字第526││││號││號│號││├────┼────────┼─────────┼────────┼────────┤││判決日期│90年5月15日│90年4月17日│88年9月23日│95年12月26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0年度訴字第227│89年度易字第40號│88年度訴字第436│95年度易字第526││││號││號│號││├────┼────────┼─────────┼────────┼────────┤││判決│90年6月21日│90年9月6日│88年11月5日│96年1月15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聲請│第1、2、3款│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書誤載為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役或罰金金額或│││易科罰金以銀元叁│││褫奪公權期間│││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備註│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1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867號│第1313號│更第701號(原宣│字第300號│││││告緩刑4年,後經││││││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撤緩字第74號││││││撤銷緩刑宣告)││└───────┴────────┴─────────┴────────┴────────┘┌───────┬────────┬─────────┬────────┬────────┐│編號│9││││├───────┼────────┼─────────┼────────┼────────┤│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7日│95年7月24日│95年8月19日│95年9月某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06號等│字第706號等│偵字第706號等│偵字第706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7│96年度易字第177號│96年度易字第177│96年度易字第177││││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7│96年度易字第177號│96年度易字第177│96年度易字第177││││號││號│號││├────┼────────┼─────────┼────────┼────────┤││判決│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11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役或罰金金額或│伍日。││伍日。│伍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79號│第1379號│字第1379號│字第1379號│└───────┴────────┴─────────┴────────┴────────┘┌───────┬──────────┬──────────┬──────────┐│編號││││├───────┼──────────┼──────────┼──────────┤│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某日│95年10月30日│95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第706號等│第706號等│第706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7號│96年度易字第177號│96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7號│96年度易字第177號│96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79號│1379號│1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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