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載,附表編號五所減得之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三、四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2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條第3項規定;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同上條例第11條、第12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後段、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部分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本院96年度聲字第197號),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二所示加重竊盜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聲請減刑,但仍請與附表編號一、三、四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五部分則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就附表編號五部分依原判決標準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5.20│94.09.0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3188││年度及案號│1123號│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62號│95年度上易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7.27│95.09.13│├───┼──────┼────────────┼────────────┤││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262號│95年度上易字第8號││判決├──────┼────────────┼────────────┤││判決確定│95.08.30│95.09.1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1項││├──────────┼────────────┼────────────┤│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不減刑││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017│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65號│││號││└──────────┴────────────┴────────────┘┌──────────┬────────────┬────────────┐│編號│三│四│├──────────┼────────────┼────────────┤│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1.09.02│95.03.1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1629│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1553││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701號│95年度易字第2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14│96.01.09│├───┼──────┼────────────┼────────────┤││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701號│95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判決確定│95.12.14│96.01.2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2、1款││├──────────┼────────────┼────────────┤│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9│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92│││號│號│└──────────┴────────────┴────────────┘┌──────────┬────────────┬────────────┐│編號│五││├──────────┼────────────┼────────────┤│罪名│侵占││├──────────┼────────────┼────────────┤│宣告刑│罰金新台幣10000元│││(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8月間│││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213│││年度及案號│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2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5││├───┼──────┼────────────┼────────────┤││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202號│││判決├──────┼────────────┼────────────┤││判決確定│96.01.2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罰金新台幣5000元│││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罰執字第││││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