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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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86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5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17│├──┼───────────┼───────┼──┼──┤│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1│├──┼───────────┼───────┼──┼──┤│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8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31│├──┼───────────┼───────┼──┼──┤│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25│├──┼───────────┼───────┼──┼──┤│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160│├──┼───────────┼───────┼──┼──┤│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