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古家蓁 原名古卉蕎.
古鴻發
一、債務人古家蓁(原名古卉蕎、 古庭安 )及古鴻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古家蓁(原名古卉蕎、古庭安)於94年間就讀私立育
民工家時,邀同債務人古鴻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30萬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額計116,997元,又約定借款人於學業完成日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96年7月1日)滿一年之日之次日為開始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之起算日;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本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0年10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欠
65,662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