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郭銘峯 債務人駱德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5年9月22日與債權人訂有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向債權人借款98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95年9月22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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