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恐嚇罪,因合於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曾經本院以80年度聲減字第1452號裁定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月,並與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有本院80年度聲減字第1452號裁定附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就前揭裁定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如附表編號1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2月,經依中華民國80││(保安處分/褫奪公││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權)││月│├────────┼──────────────┼──────────────┤│所犯法條│91.01.30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刑法第305條│││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77.05.17│77.05.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77年度偵字第4117號│臺中地檢77年度偵字第4117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77年上訴字第979號│77年上訴字第979號││實├──────┼──────────────┼──────────────┤│審│判決日期│77.08.31│77.08.3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77年上訴字第979號│77年上訴字第9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77.10.27│77.08.31│├─┴──────┼──────────────┼──────────────┤│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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