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2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應與附表編號1、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普通竊盜罪││││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2年,褫奪│有期徒刑5月││││公權8年││├────────┼─────────┼─────────┼─────────┤│犯罪日期│88年5月13日│88年8月15日起至88│88年8月30日││││年8月3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944號│第19430號│第1943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88年度易字第2828│89年度上訴字第1154│89年度上訴字第1154││審││號│號│號││├──────┼─────────┼─────────┼─────────┤││判決日期│88年10月15日│89年10月17日│89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判├──────┼─────────┼─────────┼─────────┤│決│案號│88年度易字第2828│89年度上訴字第1154│89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88年11月6日│89年11月11日│89年10月1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3款│4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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