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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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80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黃侑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
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