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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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林玉詔
上原告與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按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對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149943號強制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89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9年
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之債權不存在。」欠缺具體明確,究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或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
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