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7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國華
被 告 王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