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7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被   告  張美珠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貳佰
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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