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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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64號、第3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樑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柏樑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處分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表示沒有意見,而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及被告涉案程度,認其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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