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賠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賠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賠更(二)字第6號聲請人甲○○
樓之2上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聲請人姓名「 劉迪勛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聲請人之姓名誤載為「劉迪勛」,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書本旨。茲更正聲請人之姓名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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