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劉文永┌───────────────────────────────────────────────────────┐│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 沙鹿 分│94年5月1日│3,500元│0000000│││││行│││││├──┼─────────┼─────────┼───────────┼────────┼────────┼──┤│2│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6月1日│3,500元│0000000│││││行│││││├──┼─────────┼─────────┼───────────┼────────┼────────┼──┤│3│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7月1日│3,500元│0000000│││││行│││││├──┼─────────┼─────────┼───────────┼────────┼────────┼──┤│4│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8月1日│3,500元│0000000│││││行│││││├──┼─────────┼─────────┼───────────┼────────┼────────┼──┤│5│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9月1日│3,500元│0000000│││││行│││││├──┼─────────┼─────────┼───────────┼────────┼────────┼──┤│6│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10月1日│3,500元│0000000│││││行│││││├──┼─────────┼─────────┼───────────┼────────┼────────┼──┤│7│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11月1日│3,500元│0000000│││││行│││││├──┼─────────┼─────────┼───────────┼────────┼────────┼──┤│8│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12月1日│3,500元│0000000│││││行│││││├──┼─────────┼─────────┼───────────┼────────┼────────┼──┤│9│洪國清│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5年1月1日│3,5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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