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5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祐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青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法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上訴費用之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1月16日送達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回執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二、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