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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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27號
原 告 施火明
訴訟代理人 施敏祥
施貴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涼珠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復未於訴狀載明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買賣契約及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坐落彰化縣鹿港鎮興化里金
盛巷19號房屋之價額(如請求撤銷之標的包括該房屋坐落之土地
,應一併載明土地價額),提出相關之文書證據,並合併計算聲
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