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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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七四號
上訴人乙○○
壬○○甲○○丁○○午○○巳○○丙○○癸○○辰○○酉○○未○○丑○○申○○己○○卯○○寅○○辛○○被上訴人子○○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庚○右上訴人、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於原審起訴時除各別之訴訟標的應繳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已為繳納外,另有共同之訴訟標的(即樓房之排風設備)之價額經核為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五百零二元,未據上訴人、被上訴人繳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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