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七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戊○○乙○○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