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9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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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7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陳威仁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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