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687號
原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呂念昕
被 告 林宏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687號
原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呂念昕
被 告 林宏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