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林柏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羽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22,27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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