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444號
抗 告 人 龜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相 對 人  陳振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
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起訴未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正確
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
經命補正後查詢其並未遵期補正,嗣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20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經於10
5年6月2日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戶籍謄本,故已無當
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確認之狀態,提起本件抗告,核其抗
告為有理由,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 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 桃簡 字第 444 號裁定(105.06.08)[調解成立]
  •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 桃簡 字第 444 號裁定(105.07.20)[調解成立]
  •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 桃簡 字第 444 號裁定(105.07.27)[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