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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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愛而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營
業所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59,9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