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357號
抗 告 人 乙○○
即債務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間給付廣告
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債務人陳報狀誤載為再次聲明異議),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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