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8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鍾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陸亞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金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陸亞東與原告之間有何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陸亞東與原告之間無前揭關係,請一併陳報陸亞東有何準則第2條所列各款資格,並提出相關資料,如逾期未提出,則不許可陸亞東為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
二、本件委任陸亞東為訴訟代理人,是否包含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項行為之特別代理權,如是,請提出正確註記之委任狀。
三、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土地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四、系爭土地共有人之被繼承人 李水之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原告雖曾以民國110年9月11日民事補正狀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等,惟仍未完整,且並未提出相關拋棄繼承資料,另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資料,有多位共有人死亡,原告此部分均未補正完整)。
四、系爭土地使用現況說明,如其上有建物,請一併註明建物為何人所有,並請標明土地之通行道路為何。
五、系爭土地分割方案需載明各共有人各分得之位置、面積,不得僅將原告分配位置劃分出來;另如有維持共有者,請一併提出維持共有同意書。
六、110年9月11日民事補正狀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分割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部分,依補正狀之記載,原告並非共有人,如仍要請求分割此部分土地,請一併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並陳報請求分割前揭土地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或應繼分比例為何,及原告非前揭土地之共有人,得以原告名義起訴請求分割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件: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2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
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第3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