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3號

原告 邱啟明

訴訟代理人 姚榮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昇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培馨

更多裁判書